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

农林牧渔业的统计范围是:

农业 包括种植业和其他农业。

林业  包括林木的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林产品的采集和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和农户的竹木采伐。

牧业  包括除渔业养殖以外的一切动物饲养和放牧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渔业  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包括了厩肥和农名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加工等)1958年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以及村以下的竹木采伐产值;牧业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以及村以下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以及村以下半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供规划归农业。2010年起野生植物采集从农业划入林业,坚果从林业划入农业。

【粮食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 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 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 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 不包括芋头和木薯) 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 1964年开始及以后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 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 并且不做为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2008年起马铃薯从蔬菜中划出51后作为粮食统计。

【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也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同时还包括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法化肥施用量是把氮肥、磷肥和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一百成份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农业机械总动力】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运输机械、植物保护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折成瓦()计算,电动机按功率折成瓦()计算]。不包括专门用于乡、镇、村、组办工业、基本建设、非农业运输、科学试验和教学等非农业生产方面用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